三年前,当事人被以合同诈骗罪刑拘。公安局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移送二分院审查起诉 。二分院审查后,向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刚刚受理,(起诉)的案情就被个报纸报道。 我以经营存在违法行为,但合同诈骗指控不能成立进行辩护。就检、法在案件未判之前通报媒体提出抗议。 …… 三年,穷尽一切手段,包括报请最高院批准等程序(没有法定情节,减轻量刑要报最高院批),提请确认起诉违法等。 罪与非罪,程序违法,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等均存在争议。 为避免当事人因争议重大而久拖不决,我决定放弃这些争执。向合议庭和公诉人提出“实报实销”——放下争执,已经关多少时间就判多少时间。 最后,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再抗诉。 有人问我,不坚持无罪到底,要求实报实销是否违背正义? 我认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应该是律师心中最大的正义。每个当事人利益获得保护,律师也就完成了正义使命,司法也就实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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