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民特280号
申请人:北京星珠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
法定代表人:阮道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胜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粤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自编**仅限办公用途)(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郑楚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星珠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珠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粤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星珠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325号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依据错误、法律关系错误,涉案的40万元投资款是对另外一个项目《疯狂的黑道女友》电影的投资款,不是本案项目《疯狂的包裹》电影的投资款,北京仲裁委员会以《疯狂的包裹》合同为依据认定星珠公司向粤通公司返还40万元投资款系事实认定错误,合同法律关系错误。二、粤通公司明知涉案40万元是《疯狂的黑道女友》项目的投资款,却故意不提供《疯狂的黑道女友》项目合同,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三、粤通公司隐瞒了双方已经通过电话沟通终止合作《疯狂的包裹》项目的证据,双方事实上已经通过电话沟通协商一致,终止了电影《疯狂的包裹》项目,粤通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对此予以隐瞒。综上,星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325号裁决书。
粤通公司称,粤通公司在仲裁开庭过程中不存在隐瞒相关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星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星珠公司与粤通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了《电影<疯狂的包裹>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本案合同),其中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粤通公司与星珠公司签订的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该案件编号为(2018)京仲案字第2723号,该案适用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
在仲裁程序中,粤通公司的仲裁请求为,1.星珠公司返还投资款40万元;2.星珠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星珠公司的答辩意见为,本案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双方已经电话沟通终止了电影《疯狂的包裹》项目;粤通公司未就电影《疯狂的包裹》项目支付投资款40万元,无权要求返还;粤通公司提交的银行业务回单中的40万元是电影《疯狂的黑道女友》项目的投资款。各方均向仲裁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且已无继续履行必要的情况下,星珠公司因该合同取得40万元款项应当返还。
2018年11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2325号裁决:(一)星珠公司向粤通公司返还40万元投资款;(二)……。
另查明,星珠公司与粤通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了《电影<疯狂的黑道女友>投资合同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星珠公司提出的申请请求和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星珠公司主张粤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中的第(五)项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星珠公司主张粤通公司明知涉案40万元是《疯狂的黑道女友》项目的投资款,却故意不提供《疯狂的黑道女友》项目合同,经查,电影《疯狂的黑道女友》的项目合同即《电影<疯狂的黑道女友>投资合同书》系星珠公司与粤通公司双方签订,并非仅为对方当事人粤通公司所掌握,星珠公司亦可取得该证据,且事实上星珠公司在仲裁庭审理期间已经向仲裁庭提交了《电影<疯狂的黑道女友>投资合同书》;关于星珠公司主张粤通公司隐瞒了双方已经通过电话沟通终止合作电影《疯狂的包裹》项目的证据,经查,双方存在签署本案合同,粤通公司向星珠公司汇款40万元的客观事实,星珠公司主张双方已经沟通协商一致终止了本案合同涉及的《疯狂的包裹》项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星珠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应将举证责任推至对方。此外,星珠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亦未要求对方当事人粤通公司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上述证据,粤通公司亦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的情形。据此,粤通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向仲裁机构隐瞒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构成要件,故星珠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星珠公司主张涉案的40万元投资款是对另外一个项目《疯狂的黑道女友》电影的投资款,不是本案项目《疯狂的包裹》电影的投资款,北京仲裁委员会以本案合同为依据认定星珠公司向粤通公司返还40万元投资款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此系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仲裁庭已经进行了审理和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星珠公司主张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星珠影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星珠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刘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