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申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佳。 委托代理人:余超,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来满木材经营部。 经营者:丁来满。 委托代理人:吴鹏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蜀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来满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纯红 审判员 汪 骏 审判员 陈闽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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