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民初5036号 原告:汕头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工程处,住所地:武昌长虹桥22号。 法定代表人:朱魏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程剑锋,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露茜,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奎,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工程处与被告程剑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工程处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工程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汕头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徐忠清 二0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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