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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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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周兴芳律师
电话号码: 13075837906
执业机构: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501200720467040
Q Q号码:
电子邮件: zxf700819@163.com
联系地址: 福州六一南路中庚红鼎天下1号楼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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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一审认定为主犯,二审成功改判为从犯
发布时间:2014-02-14 12:19:02.0

被告人何春某,男,蒙古族,1984年1月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兴芳,福建名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薛理策划指使被告人何春某、王**多次在福州医疗机构附近设置购药骗局,先后骗取被害人孙大、林祥、陈德、李强、李刚等人财物共计150000元。

原审认为被告人何春、王**参与作案五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薛理、何春相互配合实施诈骗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接手本案后,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何春某系从犯,不是主犯;

第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上诉人何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另,上诉人何春某在一审审理期间退出赃款,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2)马刑初字第8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上诉人何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福建**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