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民初3167号 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W1地块研发楼B。 法定代表人:彭国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山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B2座8楼。 法定代表人:杨举荣。 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山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富山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7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以670,000元的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山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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