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翁兴祥,男,192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余庄前黄村11号,现无固定住所。 原告:王云娇,女,193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余庄前黄村11号,现住莲都区灯塔小区73幢604室。因原告王云娇系一级精神残疾人,故王云娇在本案的诉讼事务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翁兴祥(王云娇的丈夫)代理。 被告:翁岳平,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73幢604室,电话13735951927。 诉 讼 请 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268756.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被告非法占有上述款项之日起至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止估计为20000元); 2.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两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残疾证、失地社保存折等证件,停止以原告名义行使任何侵害原告民事权利的行为;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有婚生子女4人(依次为女儿翁岳英、儿子翁岳林、儿子翁岳平、女儿翁岳花;其中大女儿翁岳英、大儿子翁岳林已故)。2003年11月5日,被告要求两原告与他一起到莲都区公证处办理公证。被告让两原告在早已备好的遗嘱上签字,当场拿走了公证遗嘱的有关文件,而作为立遗嘱人的两原告却没有该公证遗嘱,不清楚所办理的公证遗嘱具体是什么内容。2008年11月之后发生了一系列被告侵吞两原告财产的事实,经查档才发现“公证遗嘱”确认两原告的所有财产归被告一人继承,而这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直至此时两原告才意识到被告骗取原告立下公证遗嘱,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原告的所有财产。 一、被告从原告处取得财产的情况 1. 两原告在水阁余庄前黄村原有房产420平方米,2008年被政府拆迁。被告在余庄前黄村本无房产,于是要求挂靠原告处获得安置用地72平方米,该72平方米的置换费从原告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按照每平方米2269元的价格(丽泰拆迁公司提供的统一价)计算,原告减少拆迁补偿费收入163368元,即被告已从两原告处获得利益163368元。 2. 原告翁兴祥于2008年11月24日从丽泰拆迁有限公司领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732046.08元(以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形式发放,支票号码为08943910)。当日原告在丽阳街工商银行营业部取兑支票时,被告以需要归还银行抵押贷款为由要求原告借其使用,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后来被告提出以日后发放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人头费归还,并强行要求原告将632046.08元转入被告帐户(农业银行丽水莲都支行),其余10万元原告以一年期存单存入工商银行。 3. 原告所在余庄前黄村(即余庄前村六组)于2008年12月22日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每人129677.6元,两原告分得259355.2元。因村财务编制的《余六组征用款分配表》将两原告人口与补偿费合在被告户头(共5人,648388元)。被告不仅没有兑现2008年11月24日所作承诺以上述人头费归还向原告的借款,还擅自将原告应得的份额259355.2元也全部领走占为己有。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告不予理睬。 4. 原告翁兴祥与弟弟翁兴连、侄子翁荣富三人共同分得水阁余庄前叶垵村房屋拆迁补偿款71493.3元(拆迁公司名册中由翁荣富领取)。上述款项三人均分翁兴祥的份额为23831.1元,该款被被告强行从翁荣富处取走并占为己有。 5. 被告利用与原告一起在银行存、取款的机会获取了原告的银行密码。2008年12月某天原告在洗澡时将衣裤放在卫生间门外,被告趁机将原告放在裤袋里的存单搜走(包括10万元工行存单和9万元中行存单)。之后又乘原告不备,前后将两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残疾证、失地社保存折等证件全部偷去。2009年2月24日,被告正是利用偷去的翁兴祥身份证,冒领了原告在工行的存款100000元、利息92元(存单帐号1210199216100137969),冒领了原告在中行的存款90000元、利息63.9元(存单帐号4528945-011000900077237)。 综上所述,被告除了从原告处获得安置用地72平方米,使原告减少应得补偿款163368元外,又直接从原告处骗取、窃取、冒领632046.08元+259355.2元+23831.1元+100092元+90063.9元=1105388.28元。 二、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身份证、不返还原告财产,不尽赡养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两原告因房屋已被拆迁,土地被征用,而所有的补偿费以及平时积蓄均被被告非法占有,现在原告已陷入居住无房屋、生活无着落的困境。 2008年11月,两原告要求被告安排,被告自己夫妻住套房让父母住柴火间,父母吃了几个鸡蛋也被训斥。原告翁兴祥现年81岁,身患脑血管堵塞、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原告王云娇现年77岁,系一级精神残疾,两位老人因受被告不孝行为的刺激病情正在日益加重。 然而,被告在索取了父母126万余元巨额财产之后,却对父母的病情不闻不问、不肯拿出钱来治疗。两原告身无分文,不堪被告的冷眼与虐待,向被告讨钱又讨不回来,无奈之下请求调解。2009年2月23日中午,村调解委员王国富、郑文俊出面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先归还50万元自己保管和安排生活。被告竟然当着调解委员、兄弟姐妹众亲友的面对父亲说:“要钱一分也没有,你到法院告我好了。”将父亲赶出家门。 三、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原告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将不当得利财产返还原告;被告的行为也已构成诈骗犯罪 被告以不正当手段侵占了两原告的全部财产利益,两原告受到了重大损失,被告取得利益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被告获取原告财产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根据,显然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时,被告辩称原告已经立下遗嘱其遗产由被告继承,因此被告可以取得原告所有的财产。被告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是对遗嘱继承法律规定的歪曲。首先,2003年11月5日所立公证遗嘱,本来就是被告一手制造的骗局,而非两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两原告有四个子女,都是原告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除被告之外,其他子女、媳妇、女婿也在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且没有一个有过被告这样的不孝行为,原告没有理由不让他们继承。其次,即使遗嘱成立,两原告的财产也只有在两原告均去世之后才成为遗产,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因此被告根本无权在原告在世时以遗嘱索取和侵占原告财产。 2009年2月23日下午,白云派出所民警前来调查处理纠纷时,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身份证,被告不肯拿出,声称已经丢掉了。但是经查证属实,被告2月24日从丽阳街中国银行丽水分行冒领原告的9万元存款,从工商银行城西分理处冒领原告的10万元存款,正是利用原告翁兴祥的身份证作的案,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 综上,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占有原告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被告作为两原告的儿子,本就负有赡养义务而不承担,还千方百计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原告依靠其养老医病的钱财,其行为也已构成犯罪。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丧失了为人子的起码道德。两原告因此已经向丽水市公证处提出撤销2003年11月5日所立公证遗嘱的申请。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不得已向贵院起诉,请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已经疾病缠身、风烛残年,但仍然希望被告迷途知返,顾念父母几十年含辛茹苦的养育之恩,不要做出继续伤害双亲的不孝、不法之举。被告如果确有悔改诚意,并有令原告满意的行动,原告可以考虑在法院主持之下以适当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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