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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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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陈光律师
电话号码: 13641975633
执业机构: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101201310769081
Q Q号码: 806003200
电子邮件: law356@163.com
联系地址: 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嘉定区南翔镇佳通路31弄2号1825室(周六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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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6-09 21:32:30.0

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生,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1981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陈光,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请求:1,被告返还系争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6日起至实际搬出时止的房屋使用费,以每日90元计算。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被告卢某某一直占用使用该房屋。

  本院认为:租房协议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故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抗辩称,该协议缺乏《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有的内容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届满,未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及时向系争房屋返还原告,若违反该规定继续使用房屋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弄***号房屋。

  二、被告卢某某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自2012年3月6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代理审判员 黄鼎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