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男,1986年生,山东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之委托代理人陈光,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所有的世纪天成账号*****及其所绑定游戏角色的封禁,解除因此账号原因而封禁的其他用户游戏角色*****等账号,保证游戏角色的原所有虚拟财产存在。(***游戏账号:有1亿以上已配置技能点、600万未分配技能点、航母2条、各种官员势力装备、旗舰级舰船原图、物品价值 300亿左右ISK;*****游戏账号:有8000万以上已配置技能点、400万左右未分配技能点、游戏人物现金100亿ISK左右、航母2条、大量官员装备(400亿ISK)、大量高价值矿物(800亿ISK)、全套旗舰级组建原图(300亿ISK)、货舰总装原图(20亿ISK)、4族无畏舰组装原图(80亿ISK)、万古级超级航母总装原图(250亿ISK) 、4张战列舰原图(60亿ISK)、逆戟鲸工业舰原图(15亿ISK)、6个货舰(120亿ISK)、其他船只(50亿ISK)。)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账号***,在被告代理运营的网络游戏《EVE Online》拥有“***”、“***”等角色名,该账号在游戏中存在利用EVE Online从事出售游戏内物品或货币获取现实货币收入的商业性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原告所有游戏账号遭被告封禁。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证明外,另有用户服务协议,账号绑定通知截图、账号封禁截图等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原、被告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被告报称的违规行为,该事实应由被告游戏公司举证,如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鉴于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辩称意见数证据链条上数个环节存在不确定性,故对被告的辩论意见,难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原告所有的世纪天成账号*****及其所绑定游戏角色的封禁,解除因此账号原因而封禁的其他用户游戏角色*****等账号,保证游戏角色的原所有虚拟财产存在。(***游戏账号:有1亿以上已配置技能点、600万未分配技能点、航母2条、各种官员势力装备、旗舰级舰船原图、物品价值 300亿左右ISK;*****游戏账号:有8000万以上已配置技能点、400万左右未分配技能点、游戏人物现金100亿ISK左右、航母2条、大量官员装备(400亿ISK)、大量高价值矿物(800亿ISK)、全套旗舰级组建原图(300亿ISK)、货舰总装原图(20亿ISK)、4族无畏舰组装原图(80亿ISK)、万古级超级航母总装原图(250亿ISK) 、4张战列舰原图(60亿ISK)、逆戟鲸工业舰原图(15亿ISK)、6个货舰(120亿ISK)、其他船只(50亿ISK)。) 代理审判员 廖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薛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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