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1999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女,198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各方均应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 周州 代理审判员 黄亮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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