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杨民三(知)初字第8号 原告广州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吴盈喆 审判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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