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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登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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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晋登森律师
电话号码: 13905415461. 18753473758
执业机构: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714201410799766
Q Q号码:
电子邮件: 1390541546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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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过时效,原告债权难实现
发布时间:2014-06-20 21:10:34.0

被告商河银兴棉业公司于2005年从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借款459.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695‰,逾期后据逾期天数按利率16.042‰计收利息。被告没有如期偿还。20104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商河银兴棉业公司偿还借款459.7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50000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费;并以被告商河县供销社作为银兴棉业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商河县供销社委托晋登森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中,晋律师把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之一,一审法院支持了晋律师“超过时效”的抗辩理由,以(2010)商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律师再次代理商河县供销社参加二审诉讼,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2013)济商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576元由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