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晋登森律师 |
电话号码: |
13905415461. 18753473758 |
执业机构: |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3714201410799766 |
Q Q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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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13905415461@163.com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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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发布时间:2014-06-20 21:18:24.0 |
委托人王冠辉不服商河县人民政府为王某某颁发的(2001)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于2003年9月委托晋律师代理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济南市人民政府以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商河县人民政府为王某某颁发的(2001)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持证人王某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遂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第三人王冠辉再次委托晋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4)市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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