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因执行公司任务,毁坏了某公司的电线、电缆,在不知自己有可能触犯刑律的前提下,毁坏他人财物达7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5月被刑事拘留。 本案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亲属前来我所,指名要求我们担任其代理律师。经精心翻阅案卷材料,本人发现认定戴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向经办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供了法律意见书,经过沟通和协调,公安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遂决定取保候审,于2011年6月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后,本律师继续与经办机关沟通与协调,出具法律意见,指出不论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都不能认定戴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过一年的努力,2012年6月,公安机关最终作出了撤销指控罪名,无罪释放的决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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