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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落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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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戴落根律师
电话号码: 13607310325
执业机构: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301201110452154
Q Q号码: 35487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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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打鱼机”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
发布时间:2014-08-05 00:01:35.0

购买“打鱼机”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情描述:20131月,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胡某某租住的房间开设专门利用“打鱼机”进行电游赌博的赌场,后为了扩大赌场规模获取更大的利益,胡某某又邀请周某某、方某某两人入股。2013年2月18日晚,胡某某召集唐某某、周某某、方某某在赌场内商定:每人出资2万元对该赌场进行共同经营,其中胡某某、唐某某以现有的场地,赌场内地机器设备入股,方某某、周某某每人以现金2万入股,赌场所获利益四人均分。之后,四人又决定将获利的26000元用于添置赌博机器设备,继续扩大赌场的规模。2013年3月5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扣押赌资4500元,赌博机3台、主板3块。案发后,唐某某因为有前科且拒不认罪,一直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而其他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戴落根律师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的最后阶段接受了唐某某的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某某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戴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唐某某。唐某某表示其在侦查阶段一直没有认罪,对待前来提审讯问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都无好意,对讯问笔录都拒不签名。戴律师耐心地听唐某某讲述之后,讲解了对于这种情况之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取得唐某某的信任后,唐某某开始讲解了自己的想法,表示其内心是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但一直争强好胜似的不肯认罪。戴律师向唐某某认真讲解了对该案认罪与不认罪的利弊,并建议唐某某在证据与事实面前,认罪伏法,以一个好的认罪态度,争取获得较轻的刑事责任。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律师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亿祥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同时也认为,被告人唐亿祥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律师关于唐某某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办案心得: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打死都不认罪”的当事人。当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应多方了解,多方查证,会见时先耐心听当事人讲述,哪怕当事人讲述的大多是废话,无理的话。在了解当事人不认罪的心理及理由之后,再根据案卷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耐心讲解。如果在证据与事实面前,容不得当事人抵赖,律师耐心与其沟通,该认当认,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到轻的刑罚,律师也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却是被冤枉的,律师当然不仅不能劝他认罪,否而应该极力为他恢复清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接手案件后,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唐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同时也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就本案的量刑部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唐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二村XX栋一楼XX房内开设利用“打渔机”进行电游赌博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的供述,房屋出租协议、合作协议等协议可以得出被告人唐某某不是在本案这起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首先,赌场开设场地是被告人胡某某租赁的,被告人租赁该房后,先是用于开设麻将馆,后因为觉得开麻将馆生意不好,就着手开设一个电游赌博室来赚点钱,可以说被告人胡某某是这起开设赌场犯罪中的“牵头者”,“发起人”,后为扩大赌场规模进行装修,也是被告人胡某某负责的;

其次,本案四被告的供述均可以证明,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方某某、周某某三人都是被告人胡艳玲纠集过来的;

再次,本案中的犯罪工具,三台打渔机、三块电脑主板,主要也是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被告人胡、方、周三人的供述均能印证自2013年2月18日晚上开始经营后的9天内,四被告人共同赚了2.6万元,是被告人胡用了其中的2.2万元用于购买了两块打渔机的电脑主板;

第四,在电游赌博室的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四位被告中也是起着主导地位,比如在分工上,电游室由胡负总则、管钱、购买犯罪工具,被告人唐负责“外围”,被告人方与周负责赌场内部招呼客人。

从以上事实看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的犯罪行为才具有电游赌博室“开设”者的所有特征,被告人唐、方、周在本案中均处于从犯的地位,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唐某某还具有其他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好。首先,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担任被告人唐亿祥辩护人以后,就本案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对被告人唐亿祥耐心讲解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电游赌博的事实自愿认罪,且态度诚恳,真心悔罪。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唐亿祥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唐某某所涉嫌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四位被告开设的电游赌场经营时间比较短,非法所得也较少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危害性也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唐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立功表现(……此处省略立功材料说明)被告人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对被告人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唐某某虽然有犯罪前科,但不是累犯,依法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亿祥自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至今一直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已逾六个月,相对于被办理取保候审的其他三位被告来说,被告人唐亿祥已经受到了比较严厉的处罚对待,依照刑法的“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唐也应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唐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戴落根律师

                                      201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