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本律师代理原告。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将自有店铺出租给被告江某,用于经营游艺城,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前二年每年租金154000元维持不变,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时先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在每年的2月底付清当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开始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约支付了2010年3月-2013年2月底的房屋租金,但2013年2月底应当付清的第四年房屋租金,被告仅于2013年4月支付了6万元,其余房屋逾期未付。且被告在房屋租赁期间的2012年6月-2012年7月,利用租赁房屋经营游艺城便利开设赌场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5月,被告江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游艺城因此闭门停业。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但由于被告在房屋租赁期间存在逾期支付租金和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按约支付租金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共计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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