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被告杨某因造船资金所需,由其母刘某出面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约定月利率1.2%,由被告杨某和刘某共同署名。同时,被告刘某口头承诺若提前一月要求归还借款则必定履行还款义务。当日,原告从自己的银行账号中取现金40万元并全额汇入被告杨某的银行账号。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9月止,并由被告刘某书面承诺待其准备好资金将拖欠的本息一并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拒接电话,仅于2012年9月归还5万元。 庭审中,二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并对实际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相关事宜也予以确认,法庭组织调解。
【结果】 双方大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尚欠本金27万元,利息9万元,合计36万元。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10万(9万利息,1万本金),并支付其中1万元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月利率1.2%;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月利率1.2%的利息;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1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月利率1.2%的利息。 【律师提醒】 因生意资金所需,母代子向朋友借款,但借条有母子两人的署名,并且借款汇入了母指定的子的银行账户,母与子为共同借款人,理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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