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隽律师】 【案情】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诉被告蒋某于2010年11月签订装饰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一套别墅的室内装修、安装及固定家具制作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预算造价为2798389元,自2010年12月2日开工,工期18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但由于被告于2011年7月后一直未按工程进度支付相应款项,导致施工多次中断。2012年底,在被告的再三要求并承诺下,原告恢复施工。2012年3月25日,该工程竣工。2013年3月27日,原告决算工程造价为3166110元。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双方确认装饰工程造价为3160000元,扣除被告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110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工程款2060000元。 【结果】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60000元装饰工程款,原告对该款在房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因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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