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徐某诉被告某房产开发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徐某诉称,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1份,同日,被告出具承诺书1份,内容为:被告积极争取到原告的农居点指标,但后被告未能兑现承诺。根据该拆迁房屋所在的街道村委会于2010年6月9日出台的公寓式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的规定,如原告这样的家庭可以购买安置房280㎡,扣除原告已经安置的面积163.7㎡以及原告徐某的女儿的40㎡,原告尚有76.3㎡安置房可以购买。享有农居点指标购买安置房的价格是2800元/㎡,而不享有农居点指标购买的价格是8500元/㎡。基于被告未兑现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34910元。 本律师代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被告对原告仅承诺争取到农居点指标,而并未明确具体的价格、面积,事实上原告后来也取得了农居点指标,只是原告自身的原因放弃购买安置房。因此,即使存在价格差异而导致的损失也与被告无关。根据理论情况,原告一户可享受拆迁安置280㎡,原告女儿已经享受了40㎡,那么原告一户还可享受240㎡。然后事实上,原告在被拆迁163.7㎡房屋后,安置了180.36㎡房屋,同时又获得了货币安置的1555150元的双重补偿款。根据该村出台的实施方案规定,货币分房补偿也是要被计算在已安置面积中的,因此实际已安置面积为180.36㎡加上货币补偿的163.7㎡,共计344.06㎡,这已远远超出原告可享受安置的面积,因此已不具备分配农居点的资格。该村在第一次分配时,没有将原告列入可安置名单,恰恰是在这个前提下,被告才向原告承诺帮其争取到农居点指标,然而具体的价格和面积均由该村决定,被告无权干预,因此也无法在承诺书中予以明确。事后,被告按照承诺内容的确帮原告争取到了农居点指标,只是原告自身原因对价格不满放弃购买安置房的机会,这样的结果恰恰是被告帮助原告向该村隐瞒了双重安置的情况,让其具备了可安置的资格,而放弃够买的结果也不是被告的过错,责任完全在原告。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后数日,原告死亡,原告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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