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张晓冲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8519148288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519148288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8519148288
邮  箱:18810378299@163.com
执业证号:11306201410129097
执业机构: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东燕郊福成雅园居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嘱继承 房屋土地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侵权损害
知识产权

 

张晓冲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
作者:张晓冲   时间:2016-09-19 15:39   点击量:1526

申请复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李昌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执行人刘明圃,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冲,北京创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复议人李昌军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异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明圃原审述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作出的(2012)京正阳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1、李昌军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执行证书记载的借款本金与实际不符;2、李昌军实际交付的本金与合同约定不符,刘明圃尚未支付的利息与执行证书记载不符;3、执行证书中要求的实际违约金过高,刘明圃不应支付。综上,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刘明圃特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李昌军原审述称:李昌军支付的本金数额就是2000万元,刘明圃已经出具收条予以确认。李昌军认可公证书的内容,对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没有异议。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10月26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出具(2011)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044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刘明圃、李昌军签订了《借款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时,《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合同》中约定:出借人为李昌军,借款人为刘明圃;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4月23日;还款期日为2012年4月23日前还清全部本息;抵押物为刘明圃名下的4套房产;违约责任为刘明圃到期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每日按未偿还本金的3‰向李昌军支付违约金。

2012年10月14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出具(2012)京正阳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公证处查实,李昌军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放款给刘明圃共计人民币1760万元,刘明圃为李昌军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李昌军现金2000万元,刘明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61万元。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明确李昌军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刘明圃,执行标的为:未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整,未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3万元整,以及逾期未偿还本金的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经(2011)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044号公证书公证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约定了李昌军、刘明圃之间20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为年利率20%。除利息外,《借款合同》也对刘明圃不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借款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而是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刘明圃到期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每日按未偿还本金的3‰向李昌军支付违约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确定每日固定的付款比例,与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并无实质差别。按此计算方法,以年度计算,刘明圃违约时将向李昌军支付高达未偿还本金每年109.5%的违约金。违约金应用于赔偿违约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刘明圃未按期还款给李昌军造成的损失可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衡量。而每年109.5%的违约金支付比例已经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违约金数额甚至可能超过双方之间借款的2000万元本金。如按此执行,李昌军应该可以弥补未收回借款的损失,甚至可能大幅获利,《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实际会发挥与利息一样的作用。由此,《借款合同》中违约金、利息,或者是两者的总和,均不应超过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借款合同》及公证文书在此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被执行人刘明圃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对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044号公证书、(2012)京正阳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李昌军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复议理由为:1、原审裁定审查超出了异议人刘明圃的主张范围,刘明圃并未就利息、违约金约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2、原审裁定认定执行证书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认定违约金实际发挥与利息一样的作用,因此,借款合同中违约金、利息或者两者的总和,均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的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本案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符合法律要求应予执行。4、原审裁定将产生鼓励债务人违约的恶劣社会效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昌军与刘明圃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双方即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日3‰的违约金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应不予执行,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昌军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更新

代理审判员张悦

代理审判员张建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文影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张晓冲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306201410129097
联系地址:北京东燕郊福成雅园居  手机:18519148288 您是该网站第90126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