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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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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彬 时间:2016-11-19 00:52 点击量:413 |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到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于2016年09月22日23时15分许,驾驶桂a2c25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道龙华新区中心医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79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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