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高院 作者:通讯员 海薇 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是“Red leaf”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经公司长期使用,享有较高知名度。2013年10月,该公司发现海宁某科技公司出售给海宁某小学的38幅120寸电动投影银幕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于是向海宁市工商局举报。经查,涉案侵权产品是该科技公司从宁波某商贸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里购买的。 红叶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商贸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淘宝网没有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构成共同侵权。2014年7月,红叶公司将三者共同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产品是从商贸公司处购买,买时并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商贸公司也称,涉案产品是从他处购买,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淘宝公司认为,已事前对商户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并在收到沟通函后,对侵权产品链接作了删除处理,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和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商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科技公司与商贸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红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淘宝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构成帮助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淘宝网是提供销售平台的网络服务者,用户在淘宝网上注册时,淘宝已告知其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商贸公司在网店上发布的商品信息中使用“红叶”、“Red leaf”等字样或图文,是出于对商品品牌的必要描述和说明,符合一般商业习惯,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并不能因此认定该种使用行为已经侵害了红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淘宝公司对被告商贸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而淘宝公司在收到红叶公司的沟通函和补充链接函后,立即删除了相关侵权链接,淘宝公司已经履行了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因此,原告红叶公司对淘宝公司的相关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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