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来源:浙江省高院 作者:通讯员 童法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2012年,洪某向秦某购买了位于桐乡濮院镇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桐乡某公司出售给秦某,因无法办出房产证,产权一直在该公司名下。 同年11月18日,洪某与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秦某以4.3万元将该房产出让给洪某,待房屋能统一办证时,秦某无条件协助办理; 办证费用由买方承担,房屋成交后,因拆迁等事由产生的所有收益归均买方所有。当天,洪某便付清了房款。 之后,洪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不多久,该房屋遭遇拆迁,双方就拆迁产生的权益等问题产生纠纷。洪某认为他购买了房屋,应按合同约定,应由他享有房屋成交后所产生的收益。但秦某认为,双方未办理房产证,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拆迁收益应归他享有。为此,洪某于2014年11月2日,将秦某及桐乡某公司起诉至桐乡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15年4月7日,桐乡法院经审理,判决洪某与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洪某与秦某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洪某按约向秦某支付购房款,秦某向洪某交付涉案房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更多法律资讯请关注乐清专业律师网www.yq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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