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玩手机商场内撞伤眼睛,商场承担几成责任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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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6月某晚,王某与家人等前往梅江区某大型综合商场购物。其时,恰逢商家正在搞大型营销活动,整栋大楼各楼层均人潮涌动、人山人海。当逛至四楼时,边走边看手机的王某突然头碰异物,顿觉眼冒金星,疼痛难忍,眼前一片漆黑。后王某被送医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王某出院后,眼睛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将商场物业及商场业主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碰触自己眼部并致自己受伤的不锈钢防坠落架(扶手电梯外侧架设的)安装位置极不合理,致行人通过该处均可碰触头部;其次,商场未在存在安全隐患处悬挂或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商场应该承担全责。
被告商场则认为,王某是因其边走边低头玩手机,没有注意周围的环境才导致撞伤眼睛。梅江法院办案法官查看事发经过录像后查明,事发现场为公众走廊,该走廊正举办营销活动,舞台、舞台下的座椅、围观人群占据了大部分通道,路过行人只能在靠近扶手电梯处通过。原告撞伤时,眼睛并未如其所述往左看舞台表演,而是边走边注视手中的手机。王某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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