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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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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吴长军律师
电话号码: 13501138318
执业机构: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410296137
Q Q号码: 540993169
电子邮件: 540993169@qq.com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宁伯2号金泽大厦东区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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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军博士接受云南卫视节目采访发表法律观点
发布时间:2016-08-22 10:22

吴长军博士接受云南卫视节目采访发表法律观点

2013711日,北京易可诺美咨询服务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商业法研究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吴长军主任,接受云南卫视节目组采访对热点事件发表专家观点。

吴长军博士就吴波救援落水者中途放弃救援事件发表专家观点。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会游泳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警察、消防队员、监护人等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吴波对陌生落水者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其由于体力不支放弃救援的行为,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