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间,张梅(化名)和李康在相邻店面上班相识,虽然李康已婚,张梅也有谈婚对象,但二人仍在外租房同居并发生两性关系,期间张梅怀孕。怀孕后张梅与原男友结婚,并于2011年12月产下女儿林可,因难以忍受李康纠缠,2014年,张梅婚姻破裂并办理离婚。
离婚后,张梅独自抚养女儿,2015年3月,张梅以林可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可生父李康支付今后抚养费,并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林可与前夫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李康承认曾与张梅同居,但否认林可系其与张梅的女儿,却未提供相关证据,并经法庭多次释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已有证据推定林可与李康的亲子关系成立。《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