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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敬辉率是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观点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2-12-14 23:50   点击量:111

北京张敬辉律师关于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观点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261996547,微信同号,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讲课时的观点如下:

重磅 | 中国政法大学传媒班数字金融法制第七期金融传媒班主讲小记

近期发布的二十大报告里10次提到了金融,2次提到了金融安全,4次提到了金融创新。文件对外传达出在新的形势下会不断变更监管手段、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为此,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主办了的数字金融法制第七期金融传媒班沙龙,沙龙紧紧围绕20大报告里的增强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主题展开讨论。该沙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席月民教授主持,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点评。

张敬辉律师发表如下观点:

第一、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不是民间借贷。

委托贷款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委托贷款仅局限于国家政府部门,对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财经经济建设项目进行委托贷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私人经济开始逐渐的发展壮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无效。为切实解决企业闲置资金对外投资需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制定了《贷款通则》。通过在《贷款通则》中规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制度,为企业闲置资金对外投资提供了解决方案。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委托贷款的金融属性,即金融借款合同属性是毫无疑问的。2018年伊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历史性变革,为更好贯彻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发展政策,“一行两会”和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发布了大量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文件。然而,相关法律文件仅在行政机关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理论界通行观点,一般认为违反部门规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金融的重要性,《九民纪要》里明确规定违反涉及金融管理、金融安全规章的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委托贷款的资金必须为委托方的自有资金,旨在避免通过层层嵌套等方式,使来源不明的大额资金绕过金融监管,进入委托贷款领域以获取由于利率差所带来的巨大利益。针对上述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九民纪要》创新式地设定资金穿透性调查制度。资金穿透性调查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案件纠纷时,对委托方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应作实质性审查。

第二、委托贷款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案由混乱不清由于委托贷款的法律基础及资金量,其案由显然应当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可是在实践中,很多判例案由居然将其案由列为借款合同纠纷,而借款合同纠纷则包括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甚至是企业拆借合同纠纷;其次是资金来源不进行调查金融案件的审理需要用金融的视角,而在金融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资金链!但是很多法院处于种种考虑,不去进行资金穿透性调查,进而导致大量的非法资金进入委贷领域,甚至通过委贷来进行洗白!

第三、原《合同法》402条(现《民法典》925条)不适用于委托贷款领域。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时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在受托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然而,原《合同法》402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即如果相对人知道委托人的真实身份,相对人可以直接向委托人主张相应权利。原《合同法》402条是借鉴对外贸易的一个法律条款,主要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2条的规定,即“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事,而且第三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该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活动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产生拘束力。除非出现例外情况,如根据行纪合同规定,代理人允诺仅对其本身具有拘束力。”但是在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委托贷款判例都违背了立法初衷,在金融领域适用402条款,这种做法貌似合理,但其实质上就是认可了金融可以无牌经营,这是与中央严管金融的大政方针完全相悖的!还委托贷款的金融属性是正本清源!

强力教授对于张敬辉律师的观点点评如下:在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其实在金融业务活动过程当中,这种体制已经被打破了。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它用到的基本原理全是信托,所以这个时候业务发生纠纷到法院去立案的时候案由怎么定的问题就来了。金融监管法里边是针对既有机机构监管,也有行为监管,所以在这里边实际上是有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同的金融机构来实施现在监管,一行两会加上刚才提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分业监管。金融活动就是一个资金融通活动,所以有提供资金的一方,有需求资金一方,这两方是不是能够达到平衡以及怎么达到平衡就涉及到了调控的内容,以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协调的机制的方式来防控金融风险十分重要且必要。

席月民教授发表如下主持观点:在张老师讲的过程当中,监管跟司法之间的关系、金融监管跟金融审判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他讲述过程当中反复在强调,金融司法要融入金融金融司法当中,要融入金融监管的一些内容,尤其他特别支持金融法院这样一个新的审判机构这样的一个出现。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还有其他的一些法院,专门法庭在我们国家整个金融组织法体系当中,现在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院的这种专门话体现出的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这种专业分工的这种专业化,大家是能够看出来的。通过整个沙龙活动的学习,使得来自于各个媒体的记者、编辑人员深深的意识到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更能够精准的把握和理解20大报告了关于金融安全的精神!很多学员表示,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希望以后多学习这样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以后的媒体工作中和中央的政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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