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上诉人刘某、×控制中心、河南省某监狱因名誉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控制中心,住所地某某市大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某监狱,住所地河南省某某市商务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杰,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王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某某、××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某某疾控中心)、河南省某某监狱(以下简称某某监狱)因名誉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某某疾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源,某某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王泽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刘某某预交1800元、某某疾控中心预交2300元、某某监狱预交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景某某 审判员 范某某 审判员 乔某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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