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2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 一审第三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某某市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某市江阴屿礁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彭某某及一审第三人林某某、某某市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张 某 代理审判员 潘 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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