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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3-07-03 23:01   点击量:81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

2017)京民申3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申请人是在3月8日晚上21:48分发短信告知中介人“年纪大了、身体不好”,而并不是以自己年纪大、身体不好为由未予以配合。(二)根据三方之间的短信记录显示,直到2016年3月21日,申请人发给胡某的短信息里依然表示,希望尽快履行合同,并未提出任何涨价的要求。(三)胡某没有在3月8日去办理面签,只能是胡某的责任,不能以中介与申请人沟通不畅作为理由,因为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证明面签的时间、地点发生变化。(四)胡某未于约定时间、地点办理面签(贷款申请),且超过15天仍未履行的,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五)胡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六)胡某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申请人有权根据胡某的违约行为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协议,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现依法申请再审。

胡某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是申请人,请求高院依法处理本案,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与王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8日未能面签成功是由于中介与王某某沟通不畅导致,嗣后,胡某在与王某某的代理人幺子云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17日起诉,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某某

审判员  史某某

审判员  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某某

员  张某某

员  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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