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财保94号 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海丰街道汪家村。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经理。 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予以保全。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93992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苗某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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