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张敬辉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3261996547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3261996547
首页
通知公告:  1、张敬辉律师简介   2、北京张敬辉律师简介   3、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简介   4、张敬辉律师简介 
手  机:13261996547
邮  箱:379948842@qq.com
执业证号:11101199810328621
执业机构: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专长领域
公安消防 水电资源 城乡房产
质量检验检疫 交通环保 邮政电讯
司法民政 劳保计生 食品药品

 

张敬辉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法律新闻 LEGAL NEWS 
北京张敬辉律师阐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及典型案例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4-05-18 00:05   点击量:52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阐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及典型案例

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处罚及典型案例等方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引起广大市民的警觉,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一罪行严重破坏了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也包括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其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再次,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入食品中,却仍然实施该行为。最后,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是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同时,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的物质也被认定为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些物质可能是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也可能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还有可能是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此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下面,我们结合几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性。案例一,申某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他们利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牛肉制品,销售金额高达2690余万元。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案例二,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他在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导致消费者出现身体不适。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也破坏了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这些典型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购买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总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破坏了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同时,对于那些敢于挑战法律底线、损害人民健康的行为,我们要坚决予以打击,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张敬辉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19981032862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手机:13261996547 您是该网站第180678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