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利息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存在着借贷双方关于利息有未约定、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遇到此种情况,司法解释第25条给出了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那什么叫“未约定利息”呢?有两个条件:首先,借贷双方对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次,双方都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这种情况常常被判定为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实际中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都没有关于利息的明确约定,而往往债权人会主张有口头约定的利息,这时候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查明利息约定事实。
如主张有约定利息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则按照利息约定不明处理,如主张方不能证明存在利息约定,则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如借贷双方都承认约定了利息,但对于利率的高低各执一词,按照本约定不明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是借期内的利息。也就是说,本条并未限定逾期的利息由于借期内利息未规定的限制而一律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该如何计算,结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释的其他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的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即借款人迟延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法律将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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