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求期将过 P2P监管暂行办法(意见稿)聚讼不已
目前,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仍在征求意见之中。无疑,暂行办法的临产会给行业带来利好,办法一旦落地将极大地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业内亦普遍对办法的到来持欢迎的态度。不过,正因为办法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凡的影响力,而其又是初立之法,不合理以及不合乎实际的地方难免存在,这也是办法落地前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意义所在。
虽然暂行办法对行业的积极意义无可质疑,不过,针对意见稿的规定,从总的监管制度设计,到具体的备案制、资金存管、混业经营、平台担保、信息中介身份等条款,均存在不同的意见解读,莫衷一是,持异议者不在少数。
就此,舆君做了针对性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决策者了解监管办法下发后的整体意见反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一些合情合理、具有建设性的坊间意见,相信对监管层做好顶层设计是有益参考。
监管设计
总的来看,监管设计引来的争议最多,包括监管思路、监管制度、监管主体、监管中的条块关系等均受到广泛讨论。意见稿的监管思路被认为过于谨慎,部分规定近于一刀切,不利于P2P行业的发展。同时,意见稿将监管权下放至地方政府,被诟病是过度授权,中央级监管机构有自卸责任之嫌。
将监管权转移至地方是过度授权
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P2P的具体监管职能的规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认为,这是对地方政府的过度授权。张承惠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由中央政府、一行三会做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再赋予地方政府执行的权利,不能让地方政府同时制定和执行规则。
审慎的监管将把互联网金融管死
张承惠强调,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建立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监管框架。“在监管框架中,应该抓住网络金融活动关键的节点,而不是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做审慎的监管。”
五部门协同监管的有效性尚存疑
在监管主体上,《征求意见稿》明确P2P将由五方面共同监管,分别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中国政法大学贺绍奇教授对媒体表示,五部门对于P2P监管的职责划分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应该建立良性的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利用已有的监管手段填补监管缝隙。同时,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预警机制,在实践创新之下,如果出现了违规违法的内容,即便不是自己审批的,也要及时沟通。
有必要实行分层的许可证制度
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认为,P2P监管者应该采取灵活的监管方式,一个分层的许可证制度是解决平台中不同程度金融复杂性和风险的最好办法。作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信息中介的平台并不直接参与贷款交易,这样他们实质上就不受制于所有正式的法规和监管,因为他们几乎不造成风险。提供基本存贷款业务的平台应该归为银行。这些平台的交易隐含了信用、流动性和交易的风险,要求审慎的监管和像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等措施。对经营具有更高程度金融复杂性商业模式的平台,必须严格监管,因为他们最有可能在缺乏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自营交易,或者是在没有适当风险评估和控制的情况下承诺保证回报。
政府不应该介入互联网金融发展
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撰文建议政府不应该过于介入互联网金融和其它行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非常正确的,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政府的角色是制定、执行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但不应当在市场中偏袒一边。只要把规则制定得公平公正了,具体行业是否能发展起来,由市场去决定;一旦因为一些利益方成功游说了政府决策部门,就容易使政府在市场中站边。
陈志武认为,市场交易中总是有买方和卖方,如果政府出于鼓励行业发展而特别照顾、偏袒卖方,那么,这必然牺牲了买方的权利和利益,使得这个行业容易形成泡沫,造成资源错配,并且买方最终会亏损甚至血本无归。互联网金融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政府最好不要介入行业发展中、不要在市场中站边。
备案制度
针对备案制的争议,主要是该办法未能设立P2P行业的准入门槛,被认为不利于行业乱象的遏制。
不设门槛限制 难遏平台乱象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黄益平认为,P2P地方备案制蕴藏风险。“一是互联网平台的投资者和项目有可能是跨区域的,二是投资规模大多比较小,投资者的收入水平不是那么高,判断和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监管方提出来的建议基本是不设门槛的备案制,在各地方金融办备个案就可以注册P2P平台,这会导致“上午10点钟注册,下午4点钟跑路”的极端案例。
资金存管
针对资金存管的争议,认为单一机械地要求P2P平台对资金进行银行托管,有些不顾实际。
银行存管设苛刻条件 大部分P2P被“卡脖子”
由于意见稿要求P2P平台对资金进行银行存管,而银行存管条件严苛,大部分P2P被“卡脖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对媒体表示,纯银行资金存管模式目前进度较慢,“支付+银行”联合资金存管模式目前较为普遍,第三方支付与P2P合作的技术也比较成熟,因此,该模式或在未来三年至五年成为主流。
混业经营
意见稿将混业经营纳入负面清单,被认为对P2P行业缺少前瞻,亦没能顾及平台利益。混业经营是P2P平台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目前陆金所等国内知名平台均涉及混业经营。一旦办法最终定稿予以禁止,对这些平台而言,无异于嫩草蒙秋霜。
禁售理财产品不合理 国外亦无禁止
暂行办法意见稿禁止P2P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对此,Lend Academy/LendIt联合创始人Peter Renton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P2P网贷平台往一站式互联网理财平台发展是很合理的选择,目前美国P2P平台Sofi已经亦有相同做法。“选择P2P网贷的投资人越来越多和对P2P平台粘性的越来越强,投资人在P2P平台上够买其他理财产品的需求就会越来越强。”
平台担保
对于担保规定的质疑,主要是从投资人的利益保护来讲的。平台提供担保,可维护部分投资人的利益,一旦平台方毫无担保措施,可预见地会流失掉一大部分风险厌恶型的投资人。
国外平台也有类似担保措施 毫无担保会吓跑部分投资人
《监管办法》中规定,P2P平台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过,Lend Academy/LendIt联合创始人Peter Renton表示,在英国,很多的P2P平台都设置了风险准备金,它们虽然不承诺回报,但是可以帮投资者挽回一些损失。"这种做法会让投资者感到更安心,会帮助风险偏好程度低的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可以说设置风险准备金是一种折衷的做法。"
除了风险准备金,Peter认为还可以通过保险来保护投资者,如英国P2P平台Lending Works。
中介身份
办法将P2P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被认为过于教条,是对行业创新的粗暴干预和扼杀。
建议恢复P2P平台的信用主体
知名经济学家郎咸平认为,管理办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应该是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10月16号所指示的:“在防范风险基础上促进金融创新”。因此,郎咸平对管理办法粗暴地将所有P2P平台变成像淘宝一样只能撮合买卖双方的中介平台表示反对,建议监管当局恢复P2P平台的信用主体,允许P2P平台参与融资与借贷,但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防范风险,监管机构应该责无旁贷的制订严格的监管规则有效的监管P2P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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