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在区法院第十七庭开庭,记者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庭审。
因贷款无法讨回,吴江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至法院,被告共有11名。这笔贷款去年7月30日贷出,金额300万元。诉状中,原告除了追讨本金、利息,还追讨截至起诉日的逾期利息。
11名被告中,有3名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并出席了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在辩诉中提出了两点不同意见。其认为,原告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而属于非金融机构,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贷款关系,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由此,被告认为,按照最新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诉状中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
被告的理由在于,根据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而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告诉状中的逾期年利率超过了24%,被告据此认为原告的利息计算标准不符合司法规定。
对于被告的辩诉,原告并没有发表意见。
“此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4倍为参照。超过了,就不受法律保护。”庭审法官解释,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作出了新规定,不再以4倍为上限标准,而是设定了两个利息限制:24%和36%。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年利率超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该法官解释,假如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这起案件中,就出现了类似情况,即利息高出24%,但又低于36%。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被告认为原告的利息计算标准超过了司法规定的上限,这是有道理的。
“但新的司法解释从9月1日才施行,而这个案子起诉日期在5月份,无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仍要参考原有的规定。”该法官解释,只要原告诉请的逾期利率是贷款合同所约定的标准,而且没有超出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4倍,那么诉请就应给予支持。
该法官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明显增多,已成为民事诉讼的热点,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占比位于前列。由于民间借贷往往采取的是担保借贷模式,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人数比较多,在诉讼时,往往造成被告名单一大串。“这个案子中被告有11个,人数还不是最多,我们曾遇到被告有20多人、30多人的。”
因为担保而成为被告,若无法及时还清贷款,那么就可能进入司法失信名单。“失信之后,无论是贷款,还是其他经济活动,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广大市民应谨慎,要慎重对待担保。”该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的双方也应注意,超过24%的年利率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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