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恢复 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
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
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
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
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
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
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
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三)对生产能力达不到有关规定的煤矿采矿权延续的办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