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林人(2006)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盗伐或者滥伐林木案件中,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蓄积数量或者幼树的株数应当分别计算和认定。特此复函。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