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两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现就认真学习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两部法律的修订,对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两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大事,将对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认真组织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制度、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等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市场运行机制、投资人权益保护、市场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现行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组织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尽快掌握两部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大力加强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使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能够了解两部法律修改的原因和目的,准确理解和掌握立法原意,把握司法尺度,提高审判业务能力,为贯彻执行两部法律打好基础。

三、认真搞好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的内容涉及问题较多、范围较广,为贯彻执行两部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修订和清理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组织力量,在准确理解立法原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针对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适时作出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执行两部法律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意积累,收集相关的案例,认真研究解决方案,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提供新鲜经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