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统一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200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又一极为重要的成果,对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把学习侵权责任法作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在培训中,要逐条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侵权责任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侵权责任法。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