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事项的通知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商事审判业务庭:

为适应我省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于2013年2月20日印发了浙高法 [2013]38号《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人工作意见》)现就贯彻落实《管理人工作意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管理人工作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总结了我省实施管理人制度的有益经验,在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及组织形式和管理人报酬确定方面有若干创新内容。《管理人工作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我省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有积极意义。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商事审判业务庭要及时组织学习,加强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全面落实《管理人工作意见》。实施管理人制度中涉及廉政建设的相关问题,要按照《管理人工作意见》的要求,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2.按照《管理人工作意见》的要求,我院已经建立了与省律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商机制。根据第一次会商达成的共识,省高院拟于4月下旬召开 “企业破产审判与管理人工作新闻发布会”(暂定名);5月下旬举办全省管理人业务培训班;还将推动、支持以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为研讨主题的第二届“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论坛在7月或8月份举办。会商中还对建立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建议省律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制定管理人执业自律规范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会商纪要》正式下发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商事审判业务庭要结合《会商纪要》内容,建立与当地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商机制,具体要求:

(1)在省高院建立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一月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辖区内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研究、制定本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工作规程。

(2)在6月份前制定随机方式、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工作规程,会商当地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并报省高院司法鉴定处、民事审判第二庭备案。

制定随机方式、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工作规程,应听取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我省宁波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台县人民法院在省高院指导下,已分别先期开展了随机方式产生管理人、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工作;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院指导下,制定了《关于管理人报酬保障和援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做法可供借鉴。

省高院对各中级人民法院制定随机方式、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工作规程和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工作给予指导,有特殊原因确不能在6月底前完成前述工作的,应事先向省高院报告并说明理由。

(3)支持和鼓励各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

(4)鉴于温州地区金融改革背景下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实际,同意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民事审判第二庭先行举办辖区内管理人培训班,培训方案报省高院审核并实施后,培训经历作为省高院认可的管理人培训经历并记载于管理人《履职报告》。

3.2012年4月6日,我院下发了浙高法〔201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适时对管理人指定工作进行检查。为此,请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会同商事审判业务庭结合落实《管理人工作意见》的调研,对辖区内两级法院2012年度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管理人指定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报告于4月底前报省高院司法鉴定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