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