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
(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12月)
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部门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密切合作,积极探索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联合执法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定罪量罚不到位和刑事责任追究难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行为,积极构建严厉惩处非法采矿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省打击非法采矿实际,现就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严肃惩治非法采矿行为,历来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目前,已形成对非法采矿定罪量罚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包括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惩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往往认为法律依据不足而使非法采矿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削弱了打击非法采矿的力度和效果,为此,现就有关法律依据重申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