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发〔2005〕166号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5-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环发〔2005〕166号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