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今年3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在货物列车上盗窃运输煤炭案件剧增。仅从2008年12月21日至今年3月10日,受理盗窃运输煤炭案件3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00%。为此,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开展了打击盗窃铁路运输煤炭犯罪专项斗争,集中力量,采取措施,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与安全。盗窃煤炭案件为什么屡屡发生?其原因、特点如何?如何遏制盗窃煤炭案件飙升,如何扭转铁路运输安全和治安秩序?为此我们做了初步统计分析。一、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概况
2008年至2009年3月10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37件,占全部盗窃案件(91件)的41%,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116件)的32%,共判处罚金37.53万元,实缴罚金18.79万元。8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下、拘役等刑期,其中男性76人,女性5人。除此之外,由盗窃铁路运输煤炭引发的妨害公务罪5件,转化抢劫1件,暴力抗法屡屡发生。这仅仅是立案审判的案件,天津铁路公安机关自2008年9月至年底,对不构成犯罪的盗煤人员治安拘留324人,劳教5人,治安罚款9.7万元。
二、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特点
1、地点集中。盗窃运输煤炭分子集中在天津铁路管辖的6条线路上。即蓟港线、卑水线、七滦线、马沙线、津蓟线、陈塘支线等六条线路盗窃活动尤为猖獗。陈塘支线前两年经过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配合整治,治安状况大有好转,犯罪率明显下降。
2、人员复杂。盗窃犯罪人员,涉及天津、河北、安徽、河南、内蒙古、黑龙江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97%是无业人员和农民。他们中有的是直系亲属,有的是同乡,有的是被雇佣来的打工人员,有的是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和劳教释放后屡教不改的累犯,在铁路法院审结的盗煤案件中有累犯19人。有的是未成年人,还有被雇佣来的智障人员。年龄最大的近60岁,小的未满18岁,25岁至45岁的青壮年占盗窃犯罪人总数的60%。
3、组织周密。单独盗窃作案人数很少,基本上是3人以上的团伙盗窃。团伙人员有的相对固定,有的临时组合,有的交叉作案。有的是老板幕后操纵雇佣人员进行盗窃,在盗窃中有具体实施盗窃的、有望风放哨的、有运输的、有销赃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被雇佣的盗窃、运赃人员,一般没有见过老板。被抓获的多数是盗窃、运输的,给抓捕主谋和主犯带来困难。
4、手段多样。在盗窃中有的自己制作扒杆,有的在线路旁打桩,自制刮煤工具,有的直接上车往下掀货,有的直接打开车门卸货,有的用汽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运输,有的人力扛运,还有的提前派人上车,到约定的地点后往车下抛扔货物,车下有专人接应。
5、运销快捷。多数盗窃煤炭团伙,都事前联系好买主,盗窃得手后,用机动车迅速运往销赃地点进行销赃。给办案人员取证带来困难。
6、暴力抗法。在盗窃犯罪中暴力抗法的案件6件,分别转化为抢劫、妨害公务罪。如,在蓟港线咸水沽站3民警在抓捕盗窃煤炭的潘志国时,潘用石块砸警车;在北塘西站民警抓捕盗窃疑犯时,他们竟然抢夺警察枪支;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如此嚣张在历年中属于少见。
7、危害性大。盗窃除给铁路声誉带来影响外,仅天津铁路地区因盗窃犯罪,每年给铁路造成经济损失至少400多万元。因盗窃造成列车偏载、赃物散落铁路线上、造成线路故障,砸坏信号机等情况时有发生。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严重影响了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危及铁路运输安全,产生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高发的原因
1、利益驱动。近两年市场煤炭价格暴涨,销路多,利益大。有的盗窃分子一夜之间便可以挣1000多元,而且只需出力,不需本钱。幕后老板利益可观,只给被雇佣者少量“劳务费”就可以赚大量金钱。因此,铤而走险,屡打屡盗。
2、侥幸心理。盗窃者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轻易被抓获,即使被抓获由于参与人多,法不责众,处罚也不会多么严重,而且抓到一次交代供认一次,避重就轻,给盗窃数额认定带来一定难度,使犯罪分子受不到严惩。
3、管理松散。地方村镇政府对村民和外来人口疏于管理;铁路线长点多,管理困难,而且多是开放性或半封闭性管理;货物列车取消了守车,运输途中无人看管,而且一般运输没有押运人员押运,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提供了便利。
4、宣教不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对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大,法治观念淡薄,遵纪守法自觉性不高,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为个人得到区区小利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5、打击不力。一是警力不足;二是取证困难,能够认定的盗窃数额相对较小。从天津铁路法院司法统计看:因盗窃煤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7人,分别占犯罪判刑人总数(239人)的0.42%和32.22%。三是铁路和地方配合不到位。
四、遏制铁路盗窃煤炭案件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如何遏制盗窃运输煤炭案件攀升,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与安全,下面提出几点相应对策和建议,仅供参考。
1、集中力量,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一是铁路公检法要密切配合,进行专项整治,利用司法手段打击盗窃犯罪活动。二是铁路部门与地方村镇、县市政府和综治部门加强协作,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搞好护路、爱路宣传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村民和外来人员的法治观念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地方和铁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治理不力,责任心不强,管内案件高发不下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追究责任。四是铁路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问题突出的部门、村镇等要积极写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政府部门搞好综合治理工作。
2、采取科技手段,改善铁路运输状况。近几年铁路部门加大投资,在铁路沿线设置了安全护网,改造平交道口,目的是实现封闭管理。但线长点多,人力、财力有限,护网被破坏、被盗窃现象比较普遍,犯罪分子进入铁路易如反掌。我们建议,采取科技手段,加强对列车运输的改造和防护,比如货运车厢全部实行封闭、取消露天运输;增加押运员、提高押运员的装备及专业素质;恢复货物列车守车制度;在线路重点区段安装电子探头,既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又可以解决公安机关取证难的问题;对列车暂停和缓行路段增加灯光照明和人员巡视,确保运输安全。
3、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守法意识。铁路与地方要密切配合,深入村镇,通过电视、广播、标语、以案讲法、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和手段,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讲犯罪根源、犯罪的危害、犯罪的代价,讲暴力抗法的严重性质及法律后果,不断提高公民守法意识,遏制犯罪高发。
4、坚决堵住收赃渠道,从源头上治理盗窃。通过分析看出,很少一部分盗窃来的煤炭是犯罪分子自用,绝大部分是通过销赃牟利,如果想彻底根治盗窃就必须从源头治理,整治和规范私人冶炼厂、煤场、废品收购站。盗窃一旦没有了销赃的市场,盗窃犯罪自然会减少。可以说正是由于销赃渠道畅通,犯罪分子不必去担忧销赃问题,才导致其肆无忌惮的盗窃。同时,我国刑法对于收赃犯罪在量刑上处罚较轻,不管获利多少,收赃数额多大,基本上是在3年以下量刑,刑法修改后,刑期增大,但仍然不足以抑制暴利的诱惑,因此建议刑事立法中,对收购赃物犯罪要从严惩处,最高能判15年有期徒刑。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