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离婚

【摘要】

【要点提示】

    本案中原告系精神病患者,主体是否适合?

【案例索引】

    (2009)长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原告曹丽(化名),女,陕西省长武县人。 

    被告马强(化名),男,陕西省长武县人。 

    原告诉称:原告与马强经人介绍于1990年结婚,由马强入赘到曹家与原告及其老父亲曹甲(化名)一起生活,于1993年生长子曹乙(化名),1996年生次子曹丁(化名)。两人婚后关系还好,自从原告2005年患上精神病后,马强就长期外出打工,对家里不闻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马强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其外出打工是为挣钱给原告曹丽治病,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感情尚好,而且原告曹丽患有精神病,其起诉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切都是原告之父曹甲代理所为,故不同意离婚。                                    

【分歧】

    经鉴定曹丽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案件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曹丽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甲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起诉离婚,马强在曹丽患病后不尽夫妻扶养义务,故应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属人身关系范畴,原告曹丽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其父曹甲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认定及裁判结果】 

    离婚属于人身关系范畴,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经鉴定原告曹丽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曹丽的父亲曹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为原告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样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1、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此时能否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  

    3、从理论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范畴,结婚、离婚均需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亲自处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外人不得强行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即使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具备此资格。 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为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可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但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意义就不一样了,因为原告本身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让代理人替其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不是患精神病的原告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这等于强加给原告意思表示能力,从法理上讲侵犯了患精神病的原告自愿表达真实意思的权利。因此法院就不能简单的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首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一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离婚就应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按一般案件处理;二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就不能简单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在程序上法院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无须再进行实体审理。其次只要精神病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就只能以判决、裁定的方式结案,因为调解是建立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一方为精神病人的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中,经鉴定,曹丽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丽的父亲曹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其起诉与马某离婚,曹甲所作的意思表示并非曹丽真实意思,因此曹甲虽有意思表达能力同样不具备主体资格,法院不用再进行实体审查,只能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不允许原告撤诉,因为允许原告撤诉,就等于认同了原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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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