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在调解和好的离婚纠纷中,能否将保证书写入裁判文书中?写入裁判文书中的保证书是否比一般的保证书更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
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李某从高中到大学都是同学,2004年农历正月初十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5年2月2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因工作原因,被告李某一直在外地工作,2009年被告李某调回原告所在地工作。自从调回来后,被告李某迷上酗酒,且每次醉酒后都以各种理由辱骂和殴打我,有一次醉酒后被告李某不问青红皂白就将我一顿毒打,并将我的脖子掐住,差点使我窒息,我对于和被告李某共同生活怀有巨大的恐惧心理,甚至怀疑自己得了神经病。为了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彼此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最近这一年我由于各种原因迷上酗酒,喝酒后自己的行为就失控了,以至于作出打骂妻子的行为,我以后会好好和妻子过日子,再也不打骂她。
【调解过程】
府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办案法官接受到此案后经过多次的调解工作后,了解到当事人双方不论是经济上还是家庭生活上都比较顺利,并且双方还育有一子,之所以婚姻关系出现危机主要是由于被告李某酗酒后行为失控打骂原告赵某所导致的。在多次谈话中,原告赵某都称其无法忍受被告酒后殴打自己的行为,虽然自己对被告李某的感情仍然存在,但是自己实在不敢在与其生活下去,被告李某则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多次保证说不再酗酒,也不再殴打妻子,于是,办案法官针对双方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要求被告李某写下一份保证书,被告保证以后永远不再喝酒,也永远不在任何条件下对原告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家庭财产归原告赵某保管,如若违反以上两点,被告必须无条件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所有财产归原告赵某所有,婚生子抚养权归原告赵某。面对这样一份有力保证书,原告赵某终于同意继续维持和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调解结果】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自愿和好。
二、被告李某自愿履行保证书所确定的内容。
【评析意见】
该案是我院首例将保证书写入调解书的案例。近年来,由于许多男性的压力太大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频出现,受害的多位女性,所以我们确实应该做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以往的一些因实施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中,实施暴力的一方也会写下保证书之类的,但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法真正实现保证书中所约定的条款。在本案中,办案法官直接将保证书写入调解书中,使保证书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旦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使弱势方在婚姻生活中具有更大的保证,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也会有很大的威慑力,婚姻家庭也会比较稳定。
第1页 共1页 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