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程序

【摘要】

釜底抽薪,启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程序

启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程序

——专利权人王某诉多家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7日,自然人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片、丝混编竹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7年5月9日公告授权,专利号ZL200620102835.9,授权公告号CN2897056Y,该实用新型包括五项权利要求。

由于生产、销售竹编凉席是安吉县的一大传统产业,许多竹制品企业采用与全国各地品牌企业开展贴牌合作,把自己生产的竹凉席直接供给品牌企业,由这些品牌企业贴牌后到全国各大超市销售。

2007年夏季,全国多家贴牌企业陆续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被控在各大超市销售的竹凉席涉嫌侵犯王某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要求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一时间,安吉县的许多厂家收到停止供货的通知,许多成品直接被压库存,生产企业面临严重危机。

为了尽快摆脱被动局面,安吉县竹产业协会决定委托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权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4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口头审理后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律师点评】釜底抽薪,启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程序

针对专利侵权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作为原告与被告的立场是不一样的,因此诉讼策略也是不一样的。作为被控侵权的被告来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启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程序,是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采用的诉讼手段。一旦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将直接消除原告的权利依据,釜底抽薪,实现完胜。特别是在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案件中,可适用此法。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专利权,因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往往很难保证。在我国,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无效宣传程序中,专利权人不能将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但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通过修改而增加到权利要求中。这样,如果授权专利只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发现该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即使说明书中记载了可以使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其他技术特征,专利权人也无法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加入这些技术特征来挽救其专利权,只能宣告专利权无效。因此,在被控专利侵权时,作为被告方不妨考虑采用这样的诉讼策略。这也正印证了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中为什么要撰写从属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