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鉴定,由本领域专业人员来鉴别

【摘要】

通过司法鉴定,由本领域专业人员来鉴别

通过司法鉴定,由本领域专业人员来鉴别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戴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101734.4、名称为“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独占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所涉及的一切权利。华立公司发现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于2007年4月1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戴钢停止销售侵权手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星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华立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2008年12月19日判决:三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SCH-W579型手机;戴钢立即停止销售三星公司制造的SCH-W579型手机;三星公司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

三星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SCH-W579手机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并非简单的操作步骤,通过手机界面演示能够确定的仅是手机的操作步骤,但同样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法来完成。因此,就比对方法而言,仅从手机界面的演示上推导出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和工作原理显然是不完善和不科学的,揭示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并进一步判定其是否实施了专利方法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了三星公司的鉴定申请,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三星公司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与专利技术特征的比对进行技术鉴定。该中心经鉴定经过鉴定认为,涉案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功能不相同,达到的效果亦不相同,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技术鉴定结论,三星公司生产的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遂于2012年3月5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通过司法鉴定,由本领域专业人员来鉴别

法官是法律专家,并不是技术专家。但是在专利案件中,除了法律方面的判定,还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技术领域的鉴定,完全依赖法官的个人判断有时候是存在问题的。其实就类似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伤残等级鉴定方面,也是要依托司法鉴定机构,由医学领域的专家的鉴定,如果让法官来鉴定也是不现实的。在本案中,一审没有申请鉴定,法院判定被告公司侵权。而在二审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了三星公司的鉴定申请,由专业领域人员对相关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得出的结论是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功能不相同,达到的效果亦不相同,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所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技术鉴定结论,三星公司生产的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自己的技术方案、特征确实与专利权人的不一样,不妨在诉讼程序中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