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隔代探望权,弥补法律的空白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加之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中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会越发凸显,隔代探望纠纷也必然会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原告丁洪诉被告白女士隔代探望权纠纷的胜诉只是个案,从根本上理清法律争议,还需要修改《婚姻法》的规定。

保护隔代探望权弥补法律的空白

隔代探望权究竟要不要保护?如果要保护,法律依据在哪里?这个问题是司法界要探讨的问题。

隔代探望权纠纷以前在江苏、北京等地有法院曾作出判决。但以前隔代探望权纠纷所涉的当事人都在国内,并且原告是失独老人。

近日,渝北区法院对原告丁洪诉儿媳妇隔代探望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对孙子女的照护权。因此,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722日,家住渝北区的老拿到了渝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是2016719日。

本案是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长达2年多的维权路

  虽然已经胜诉,但在老丁家中,他还是保存着这两年多来,和老伴维权的证据——一份份法院判决书。重庆晚报记者看到,从2013年开始,老丁就孙子亮亮(化名)的探望权问题,多次状告亮亮生母白女士。从当时法院判决书看,法院以被起诉人白女士对起诉人老丁和老王不负有赡养义务(白女士早已与老丁儿子离婚),认为将白女士列为被告主体不适为由,对老丁夫妻的起诉不予受理。

  此后,老丁又在2014年多次向相关法院递交申请,这些法院均以相同理由不予受理。

  在老丁不懈努力下,事情在去年有了转机。去年,老丁夫妻以原告身份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老丁随后向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求助。去年728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发通知书称:本院经审查已于2015728日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6418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87号、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3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今年6月,渝北区人民法院,老丁和老伴出庭,但被告席上却始终空缺。

  重庆晚报记者在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渝北区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白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隔代探望权无明文规定

  隔代探望权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涉及探望权的专门法律条文主要是《婚姻法》第38条。这条规定将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规定为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渊源不仅仅是法律。无法律时,可以依据习惯,甚至是法理。

  就隔代探望权而言,从探望权的设立目的,特别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支持隔代探望权是符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有坚实的法理基础的。

隔代探望权问题日趋凸显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加之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中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会越发凸显,隔代探望纠纷也必然会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原告丁洪诉被告白女士隔代探望权纠纷的胜诉只是个案,从根本上理清法律争议,还需要修改《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目前正在编纂《民法典》,《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也是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希望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用指导案例的方式弥补法律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