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初三学生。2002年10月23日中午,陈某与同学李某在去厕所的路上,被牛某玩的石子击中右手腕,双方发生互骂,继而转为撕打。下午活动课期间,牛某纠集四人对陈某进行殴打。
24日中午,牛某等人在学校门口持木棍等待陈某。陈某在接到通知后便向临桌同学借用一只长约20厘米的红色木把螺丝刀,然后来到约定地点。早已等待多时的牛某等人一拥而上,有的拳打脚踢,有的用木棍乱打。陈某被打倒后掏出携带的螺丝刀,先后刺中三人后逃跑。受伤的牛某当日入住医院。经公安局鉴定其左上腹被刺伤处为重伤。
评析:
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合意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陈某在身处包括自诉人牛某再内的十多人有预谋有准备的围打的情况下,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掏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毫无目标的乱捅,致自诉人牛某重伤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驳回自诉人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自诉人牛某约其出来斗殴仍应约前往,且身带螺丝刀,应认定有准备斗殴动机,且当牛某等人对其殴打时不但不逃避,反而用螺丝刀乱捅,致使三人重伤,其中致自诉人重伤,应认定其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认定其行为是故意伤害,但因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